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市创新成果产业化 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

  温经贸投资〔2008〕322号

  鹿城、瓯海、龙湾区经贸局、财政局,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,市有关单位:
  根据《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温政办〔2008〕128 号)精神及《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经研究决定,组织申报2008年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申报对象
  在市本级、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依法纳税、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。
  二、项目申报条件
  (一)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,并在市区范围内实施;
  (二)固定资产设备总投资额在500万元(含)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30万美元(含)以上的工业项目;
  (三)项目必须由经贸部门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;
  (四)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,项目投资与核准或备案内容符合;
  (五)项目实施顺利,进展良好,绩效显著。
  三、申报补助资金提供的材料
  (一)《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;
  (二)国家或省、市、区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及项目文本;
  (三)提供本项目已用于设备购置、技术转让、购买专利或软件等费用的有效凭证复印件(不包括土建、设备运输等相关手续从属费用),并附《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设备投资额汇总表》(附件2);
  (四)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;
  (五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  (六)项目涉及新技术、新产品产业化的,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;应用新型实用专利的(不包括外观专利)专利证书复印件;国内外技术转让的,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。
  上述资料一式二份。
  四、申报程序
  (一)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委、财政局提出申请;区属企业向当地经贸局、财政局提出申请,当地经贸局、财政局经审核、筛选后,签署意见报市经贸委、财政局,并附《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》(附件3)及电子版,于11月5日前报送市经贸委、财政局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(二)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,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。提交市审核领导小组讨论确认,经媒体公示后,下达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。
  市经贸委联系人  曹启蒙 电话:88968031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李碎春 电话:88968089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传真:88968020
  市财政局联系人  陈  敏 电话:88525828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叶  红 电话:88537522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附件:
  1、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
  2、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设备投资额汇总表
  3、温州市本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

   

   

  二○○八年十月十四日
  

   

 
 
附件_1
附件_2
附件_3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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