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》正式出台

  《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》已于2008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。
  《认定办法》明确从2009年开始,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、依法纳税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,符合认定条件的,均可以在每年的2月份提出申请申报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。重点骨干企业的认定条件,除了有经济效益、产品知名度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硬性指标要求外,还明确企业要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主动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村企共建、扶贫帮困、回报社会等活动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。
  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将按照申报、核查、推荐、评定的程序进行,认定结果评定后,报市政府发文公布。重点骨干企业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制度,每年滚动调整名单。认定结果合格的,可继续享受原“五个一批”重点骨干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,并确定市领导重点联系挂钩;对认定评价不合格者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其重点骨干企业资格或认定申报资格,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:1.企业经营状况恶化,产品市场方向不明确,出现较大亏损的;2.主要经济指标连续2年大幅下降或同时有2个以上经济指标明显下降的;3.企业因资产重组被收购和兼并的;4.企业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,虚报瞒报,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。
  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,具体负责组织重点骨干企业的认定、考核、调整工作,协调解决重点骨干企业在培育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检查和督促市委、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,同时,还将指导企业积极制定发展战略。
  

  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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